父母离婚后很自然地想要另组家庭生活,由此便出现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本离婚律师之前文章曾经谈过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有抚养关系与无抚养关系。本次本律师就以曾经办理过的一个离婚案件为例,谈一谈离婚时继父母是否有权要求退赔用于抚养继子女的抚养费的问题。
我的当事人蔡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为再婚夫妻。双方再婚时蔡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女儿(时年4岁)。此后三人共同生活,男方与孩子的身份成为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然而,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并不融洽。加之双方性格都比较强势,三年下来终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于是蔡女士委托本婚姻律师向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提出了一个让人有些意外的要求,即女儿和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属于继父女关系。自己本来可以不抚养这个孩子,但为了照顾蔡女士的感受还是接受了。三年来自己为了这个孩子不仅花费了为数不少的抚养费,还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为此,要求蔡女士在离婚时向自己退赔已花费的抚养费15万元。
对于男方的上述要求,本律师认为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原因在于:
1、女方的孩子与男方虽然是继父女关系,但男方再婚后并未拒绝抚养,而是出于自愿去抚养。现男方要求女方退赔已花费的抚养费于法无据。
2、本案最主要解决的是男女双方离婚问题,而男方支出抚养费的受益者是孩子。如果男方要求退赔抚养费,也应该以孩子为被告而另行起诉解决,而无权在离婚案件要求蔡女士退赔。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了男方索赔子女抚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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