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终于得到了判决。在判决中,法院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驳回了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林先生(化名,被告)与刘女士(化名,原告)于3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后女方前去探望孩子时却经常被男方找各种理由拒绝。于是女方以男方阻碍自己探望孩子为由而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所选择的案由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故女方应该享有探望权。现因不能顺利探望孩子而发生纠纷,女方理应发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怎么能要求变更抚养权呢?法官在审理离婚后请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索要审查是孩子跟随男方生活是否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此外,鉴于双方女儿已满10周岁,法官还需要征询孩子本人的意见。所有这些审查事项均与探望权是否顺利实现没多大关系。故女方所发起的该诉讼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事情也正如本律师所预料,法官不仅审查了离婚后男方抚养孩子的情况,还让孩子来到法庭接受询问。而孩子的意见很明确:愿意继续跟随父亲生活。鉴于原、被告的矛盾根深蒂固,调解无望。于是法官以女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虽然结束,但是双方的矛盾却未解决。为此,本婚姻律师建议男方认真考虑一下女方的探望要求。如果此事得不到妥善解决,下一次女方很有可能发起正确的诉讼——探望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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