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财产处理权。然而,现实生活中确有很多人对该规定存在一些误解。比如有些人认为:平等的处理权就是:你能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也可以。还比如有些人认为:我挣钱比你多,所以我拥有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而你只能有权处理很少的一部分。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的一起男方婚内私自将车辆赠与给自己弟弟而与妻子发生纠纷的案件。
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多年。男方经营着一家小公司,生意还不错。张女士则是某学校老师,工作稳定,但收入一般。由于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正在闹离婚。就在协商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张女士发现男方在半年前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辆帕萨特小汽车赠给了正准备结婚的弟弟。为此,张女士提出异议,但男方认为自己挣钱明显多于女方,购车款均是自己做买卖挣来的,所以自己对家庭中的绝大部分财产都有处分权利,女方无权干涉。张女士当然无法接受这个观点,于是聘请本离婚律师为其夺回该车辆。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男方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收入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对于重大财产,则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才能处分。由此可见男方所称自己挣钱多,便拥有更多的财产权利说法是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
然而,男方与其弟弟已经在车辆管理所完成了车辆过户手续,张女士还能索要车辆吗?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是可以的。理由是,对于无偿赠与行为,如果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利益,则共有人享有撤销权。
为此,本律师在车辆管理所调取了车辆过户档案后,代理张女士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自始至终均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观念,而承认了全部案件事实。法院很快便作出了判决,判令撤销了上述车辆赠与。在接下来的张女士与男方的离婚诉讼中,本律师还要以男方婚内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为张女士争取更多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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