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往往只会关注子女抚养问题,而忽视了夫妻之间相互帮扶的义务。本离婚律师今天为大家谈论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对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本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比如很多当事人认为:夫妻关系既然已经破裂,尤其是双方分居了很多年,各自过着自己的生活,基本上与对方没了关系,凭什么在对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还要给予对方扶养费呢?
比如本律师曾经处理过一起此类案件。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三年多。此间男方甚至还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驳回。后女方身患严重疾病,为了治疗花费了大量的积蓄,由此还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且尚未完全康复的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向男方索要扶养费。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时是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精神上相互帮扶、照顾的义务。自觉履行这一义务,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既然夫妻扶养义务时法律的规定,则不因双方感情是否和睦、是否共同生活而受影响。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扶养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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