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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以有损自己利益为由而主张另一方签署的公房腾退协议无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6 | 1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离婚后就公租房腾退所得利益而执迷于反复诉讼的当事人(女方)。这位当事人与男方结婚多年。婚后以男方名义承租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地区的一处公房。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虽然判决离婚,但法院并没有解决上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后因大栅栏地区腾退改造,男方作为承租人而签署了腾退协议。由此获得一处安置房产及一百余万元的补偿款。眼见这些利益被男方独占,于是委托律师男方与腾退办公室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加之男方年已八十岁,签合同时头脑不清晰为由而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发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腾退协议无效。

对于上述案件,本离婚律师结合相关法律及腾退政策进行了仔细地分析。经研究后发现这位女士所发起的诉讼根本不成立。理由是: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对外签署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不在于年龄是否过大,而在于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本案中,男方年龄明显已满十八周岁,没有精神疾病,故而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以男方年已八十岁,头脑不清晰为由而主张其与腾退办公室所签订的腾退协议无效的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2、女方发起诉讼的另一个理由是男方与腾退办公室以损害女方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而签署腾退协议的说法明显缺乏依据。既然是合同,理应由民事主体之间自由协商。所以即便是在同一地区、同期腾退改造过程中,腾退办公室与每位被腾退人所签署的协议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女方仅凭自己邻居所得补偿高于自己所承租公房的腾退补偿作为依据是不成立的。至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女方更是无证据来证明。

3、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腾退申请人是有资格与前述腾退协议的。而本案中的腾退申请人是指执行本市标准组件承租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此,身为公房承租人的男方才是有资格签署腾退协议的腾退申请人。由此便引发了一个该诉讼的关键问题,即女方不是合格的原告,其根本无资格发起本次诉讼。正确的做法是女方应该以男方为被告就腾退所得利益的分割问题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而非以北京大栅栏珠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发起什么腾退协议无效的诉讼。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尤其女方不是适格原告,所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直接驳回了女方的起诉。然而,这位女士仍然执迷不悟,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上诉被被驳回应该是迟早的事情,只是这位女士在错误的诉讼道路上浪费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其自身利益的维护却仍然毫无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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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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