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签订离婚协议应该以自愿为原则,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这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那么,如果对方以宣扬自己亲属的隐私相要挟是否构成欺诈呢?此处的亲属范围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呢?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的一起婚姻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与男方准备协议离婚。在协商的过程中,男方以宣扬女方的母亲私生活混乱相要挟,而索要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迫不得已,最终签下了对自己十分不利的离婚协议。离婚后,男方仍不依不饶,多次骚扰女方。本就觉得协议不公平的女方便决定委托本律师发起诉讼,希望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对于女方的要求,本婚姻律师认为其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即离婚协议是无法全部撤销的,只能就离婚财产分割部分起诉请求予以撤销。至于解除婚姻关系,乃至子女抚养问题是无法通过诉讼予以撤销的。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予以撤销。至于胁迫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以举例的方式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为本真实意愿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由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方又向法庭提交了双方在协商离婚时的微信记录。最终,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男方的胁迫并进而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事实得到了认定。于是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案件圆满结束。
案件虽已结束,但是本离婚律师还想额外讨论一下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亲属范围问题。虽然根据上述最高院的规定,亲属的范围被限定为近亲属,但是,本律师认为在实践中不应拘泥于此。原因是:法院之所以规定为近亲属,其主要考虑的是近亲属之间的情感关系通常较紧密。当事人正是基于这种紧密的情感关系才容易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对方所利用,进而加以胁迫。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是否是受胁迫方的近亲属并非问题的本质,本质乃是对方是否容易利用到某些亲属关系去胁迫到对方。现实生活中每个人与不同亲属的关系有远有近,并非一概以近亲属为限。比如有的当事人自幼便离开父母,而跟随远房亲属长大,造成其与亲生父母感情淡漠,反倒是与抚养自己长大成人的远房亲属感情非常紧密,甚至视为亲生父母。因此,如果其在离婚时,对方以损害这位远房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相要挟而迫使当事人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于其本质上仍然是属于通过胁迫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仍然应该认定在此种胁迫下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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