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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01 | 1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接受了一位面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当事人的咨询。由于该案中的房屋所有权情况特殊,所以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为大家分析一下应该如何处理。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并以男方名义贷款而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被登记在了男方及其父亲名下,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虽然目前贷款已经还清,但是男方的父亲于去年过世,过世时未留下遗嘱,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也尚未进行变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则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对于该房屋,其中既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还涉及到了遗产继承问题。

该房屋被登记为男方及男方父亲各占百分之五十。故男方名下的房屋的一半份额当属夫妻共同财产无疑,离婚时应做平均分割。故女方首先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厘清了这部分房屋份额之后,我们再来看看男方父亲的那一半份额。首先,男方的母亲仍然健在。男方父亲所拥有的一半房产份额实际上为男方父母所共有。男方父亲去世后,要把男方母亲所拥有的四分之一份额划出归男方母亲拥有。最后剩下的房屋的四分之一的份额才是真正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该四分之一的份额应该由全体继承人——男方及其母亲平分。所以,男方可以通过继承再得到全部房产份额的八分之一。最后,女方再针对该八分之一的份额主张平分,可以得到十六分之一。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理论上女方可以获得全部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加十六分之一,总共是十六分之五的份额。

如上所述,女方可以获得全部房产份额的十六分之五只是理论上可能出现的结果。实际情况则不仅需要经过数次诉讼,而且还要视继承权行使的情况而定。

首先,由于该房屋涉及到家庭其它成员的份额,所以女方应首先发起分家析产诉讼,才能获得其中的四分之一份额。至于那十六分之一,女方则要在男方及其母亲行使继承权、男方分得遗产后才能再次诉讼予以解决。

其次,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作为继承人有权利放弃继承。如果男方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话,则女方将丧失请求分得剩余十六分之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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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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