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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大学教授为何历经十六年、三次起诉仍未能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06 | 1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男士关于起诉离婚案件的咨询。这位当事人情况的特殊之处在于:他前后历经十六年的三次离婚诉讼,却至今仍未能达成离婚目的。经过了解,本离婚律师认为之所以造成现在的局面,主要原因应该是这位当事人自己造成的。

男女双方结婚将近三十年,子女早已成年。在离婚诉讼中需要识别和处理的财产有房屋三处,小汽车一辆及存款若干。按照男方的说法,双方从结婚之初便夫妻感情不和。为此,男方分别于2005年、2018年及2020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虽然这位男士是人民大学退休副教授,但是其并不懂法,诉讼前既无规划,诉讼中也毫无步骤章法可言,更因为其嫌律师费贵,而没有聘请离婚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导致其三次诉讼均以失败告终。

经过大致沟通,本律师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对于其自己书写的起诉书,本婚姻律师打算着重讲讲其中的问题。

从哪里开始说呢?对于我们这些专业离婚律师来说,看到这份起诉书的第一段便可以判定绝非出自于律师之手。由于这位当事人的专业是研究历史,经常要对外发表文章,于是其在起诉书原告基本信息一项中除了写明自己的姓名外,还特意加了一个自己的笔名。相信稍具法律基本常识的人都明白——笔名与离婚诉讼毫无关系。凭本律师多年的丰富经验阅历来分析,大概其对自己研究历史的学术成就过于自信,混淆了历史学专业与其外的日常生活的界限。于是喜欢到处宣扬吧。之所以这么判断,除了其在离婚起诉书中写了自己的笔名外,还特意给本离婚律师发来了他在历史学研究方面的介绍。当然,由于这与截止到目前的案情了解毫无关系,本律师是没时间过目的。这种做法也能佐证本律师的判断,其喜欢宣扬自己的历史学研究成就,并与日常生活中的其它事情,尤其是专业性同样强的离婚诉讼相混淆。

接下来,在离婚起诉书的诉讼请求部分,这位当事人竟然连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都不写,仅请求分割三处房产。而且其将房产表述为“家产”。众所周知,家产除了包括房产外,还有其它许多种财产,将“家产”与“房产”相混淆非常不专业,也不严谨。另外,离婚官司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只分房产的做法是本末倒置,或者说是“只求末,没有本”!法院是绝不会接受如此诉讼请求的。如此这种请求会直接导致离婚诉讼无法成立。本律师做了二十年的离婚官司,各种各样的当事人见了很多,通过对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来判断——这位当事人极端在意财产。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方面,这位当事人表现得更是颠三倒四,自相矛盾,毫无逻辑可言。比如他前一句说双方有一辆别克牌小汽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一句便又说2016年已经为儿子更换为价值35万元的奥迪车。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何为“更换”?何为“为儿子”?更换后是登记在儿子名下?还是仍在夫妻名下?这类言语不清,用词不准之处通篇都是。让人读后一头雾水。再比如,分明是三次起诉离婚,其又把上一次诉讼中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也算作一次。于是加上本次准备再起诉的这一次总共算作五次诉讼。还有,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道:“2019年某月某日,我从条件较好的某某商品大房搬出,几乎净身出户,搬到13公里外条件较差,我单位的某某福利小房。从此实现了彻底公开不可逆转的夫妻分居。这是必须离婚的不可逆转的重要原因”。对此,本律师除了能了解到这位男士从2019年与女方不在一起居住外及其现住址外,其它事实均无法确定。男方从2005年就开始起诉,在双方有多处房产可供居住的情况下,结果却是双方仅分居两年。而且分居的原因是什么也不清楚。住房条件好坏与离婚诉讼的关系也没交代清楚。此外,“彻底公开不可逆转的夫妻分居”和“必须离婚的不可逆转的重要原因”的说法毫无意义,等同于自说自话。不可逆转的证据呢?谁能保证未来双方如何居住只能依然如此呢?这种外行的说法只会浪费阅读者,包括法官在内的时间。凡此种种,不再列举。

最为奇葩的一点是:本律师竟然在离婚起诉书中看到了这么两句话:“2020年11曰3日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某某法官开庭审理,被告也同意了离婚。但由于两个情况暂时搁置了一年:一是被告提出的分割家产理由过于自私贪婪……。第二搁置原因,是因为我经济困难,不能立即支付法院提出的17555元诉讼费,需要延期一年。”和“是否能请求海淀法院适当减少诉讼费,再说几句我的困难给法官参考:某某年我是国家公派意大利留学生硕果累累,但是圆满载誉归来后,单位却偏信小人私仇谗言,并没如常授予我教授职称,因此2019年至今的退休金仅有近万元,比同期同龄回国留学生的收入低2/3,大约少3000多元(估计这位当事人的文字表达能力不佳,或者数学不好)。我至今住在某某单位老福利房。单位欢迎来函来电调查我的退休生活困难情况。按人大制度,人事处薪酬福利办公室电话某某某可咨询我的退休金数量。住房情况可问某某居委会电话某某。能够酌情减少一部分诉讼费当然更好,如果不可,则请求仿照2020年海淀法院某某法官定的那个未缴的17555元诉讼费,重新给我开具一份缴费通知单,使我能立即支付,尽快开庭判决离婚。”读到此处的我已经瞠目结舌——拥有千万财产的人大退休副教授,历经多年都没能实现离婚的夙愿,在上一次诉讼女方已经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竟然因为这一万七千元的诉讼费而放弃!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拒绝交纳诉讼费的会被法院按撤诉处理。而其目前还在认为上一次诉讼没结束,处于“延期”阶段。或者也不能这么说,否则,这位当事人怎么又能算出五次离婚诉讼呢?此外还说明了一点:其对上一次诉讼中拒绝交纳诉讼的做法是非常后悔的,否则现在不会又转而接受。

正是由于这位退休副教授盲目自信却又缺乏基本法律常识与逻辑,且极端在意钱财,从而造成他在不请律师的情况下,虽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把自己的离婚官司弄得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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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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