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案件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当事人非常关注的。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不能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导致他们在法庭上付出了很大的精力,却难以达成财产分割的目的。鉴于民法典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本律师借此结合办案经验为大家做一个梳理。
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对于此类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后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财产拥有方在婚后采用合法的形式将该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全部归对方所有。还有一种情况是添附。比如男方婚前拥有一套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对其进行装修。对于该情况,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仍属于男方所有,对于装修所产生的附加价值,女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评估后向男方索要补偿。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由于此类财产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其基本功能是为了弥补伤害所造成的后果。所以这部分财产应该仅归受伤害者个人所有。比如在本律师多年前所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在矿场劳动是受伤所得的赔偿金23万元便属于此类财产。由于女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自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此外,由于军人的受伤保险金、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具有上述人身属性,故也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因为这类财产发生争议的主要集中在婚后父母对自己子女赠予金钱、车辆、乃至房屋。为了避免将来在离婚时产生的风险,本律师建议赠予双方事先明确赠予的财产仅归一方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此处的生活用品应该理解为衣物等一方专用且价值不大的财物。至于钻戒、珠宝首饰等价值较高的物品,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还是会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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