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男方的经济实力往往优于女性,导致男方在出轨后经常会向第三者赠送财物。由于夫妻财产制的存在,决定了赠送财物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男方私下赠送行为必然会损害妻子的财产权。因此,妻子向第三者追索受赠财物便有了法律依据。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便是如此。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期间,男方与一女同事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很快同居在了一起。同居期间,男方更是为第三者支付了七十余万元的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男方起诉离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妻子发现了上述赠予行为。于是,委托本律师另案将第三者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所赠财产。
对于该案,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应属无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情并同居生活,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男方的行为应属无效,并予以谴责。因此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两人共有,法院认定男方对第三者的赠予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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