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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何为父母出资购房?”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30 | 9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于这种离婚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的处理方式看似明确。然而,却忽视了一个法律问题:即金钱作为种类物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法律在规范父母出资购房行为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

所谓出资就是出钱。金钱作为种类物,一旦从一方转手到另一方,无论获得这笔钱的原因是什么,这笔钱的所有权首先都会归获得方所有。至于获得的原因,如果是借款,则获得方会同时负担起一笔债务,进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出资方失误转出,则获得方会因为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责任。而如果是因为获得方抢劫、盗窃所得,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无论原因如何,只要这笔钱被获得方所掌控,则获得方均会成为这笔钱的所有人。

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父母出资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按照普通人宽泛的理解,所谓“父母出资购房”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父母将资金直接交给卖房人,而子女则作为购房人获得房屋所有权。本离婚律师认为这种情况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所指的最为标准的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的情况。如果此事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无论是这笔购房款,还是所购买的房屋均与配偶无关。如果发生在婚后,如无证据证明父母仅是在为自己子女购房而非双方购房出资,则所购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父母将资金交给子女,然后由子女使用这笔钱来购房。既然子女收到了这笔钱,那么子女便成为了这笔钱的所有权人。从法律原理上来讲,子女将这笔钱再交给卖房人便不应该被认为是“父母出资购房”了,而应该是“子女出资购房”。如果此事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无论是这笔购房款,还是所购买的房屋仍应该与配偶无关。如果此事发生在婚后,就要首先判断这笔钱的性质:如果是借贷的话,则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如果是赠予的话,则还要区分父母将这笔钱仅赠予自己的子女,还是赠予给了小两口双方。如果仅赠予子女个人,则这笔钱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其用来购买的房屋也属于子女个人。如果赠予给了小两口,则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离婚时仅判断父母出资购房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是远远不够的,不将出资进行深入分析的话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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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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