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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法院不予处理的房产有哪些?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06 | 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位读者看来本律师上一篇《协议离婚时未分割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有个疑问——在离婚判决中不处理房屋,最后房子如何处置?还是驳回上诉请求不予判决呢?鉴于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存在疑问,本律师今天就来谈一谈离婚时法院不予处理的房产有哪些?

一、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

这类房产主要是指期房,也就是虽然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但是房屋尚在建设之中。试想连房屋尚不存在,何谈房产证呢?由于房屋登记是判断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一个基本依据,因而,法院无法确定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所有权,便无法进行分割。也许有的当事人会有疑问——夫妻俩把购房合同都签了,这房子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吗?实则不然,因为在房屋产权证办理之前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开发商破产,导致房屋烂尾。再比如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发生争议,甚至合同最终被确认为无效等。鉴于此,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通常都不予处理。

二、房产证中有案外人名字或者离婚房产涉及与案外人的争议。

很明显,这类房屋在所有权问题上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在案外人无法参加的离婚诉讼中对此类房屋进行了分割,将很可能会损害案外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此类房屋通常也不会进行分割。

三、小产权房。

虽然名字中带有“产权”二字,实则与所有权根本无关。目前,政府对于小产权房的定性仍然是违法建筑,一律不承认所有权,更不肯登记并发放产权证书。假设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确定了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归男方或者女方,将导致从法律上认可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那么,当事人对于以上三类房产的分割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本律师认为:对于第一类房产,应该等到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另行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来解决。对于第二类房产,应该另案将前夫或者前妻以及第三人一并当作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最常见的此类官司乃是分家析产纠纷。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虽然发运无法解决所有权的归属,但是若单论居住权的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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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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