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有些房屋是不能参与分割的。比如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再比如房产中有其它权利人的房屋,再比如他人的房屋。本离婚律师今天接受了一位咨询转让公房居住权问题的女当事人。
男方在婚前长期租住于北京市某公房内,婚后与妻子仍继续在此处居住。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女方的经济能力不强,离婚后无房可住,于是要求获得公房的居住权。最终,双方就该问题达成一致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离婚后男方很快便反悔,拒绝从公房内搬出。为此,女方持离婚协议诉至法院。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女方是很难获得法律支持的。原因在于男女双方均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简单说就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处分了双方均无权处分的财产。”
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所积累的经验认为:涉案公房的所有权人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本案中,男方婚前与该中心签订租赁合同而成为了该房屋的承租人,而女方并未取得承租人的资格。男方作为承租人有权与家人共同居住于此。也就是说男方依据租赁合同获得了居住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该男方无权转让该居住权。同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男方也无权转租。既然如此,男方承诺在离婚后将房屋交给女方租住的约定便因违法而无效。
可想而知,女方持无效的离婚协议约定怎么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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