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转让公房居住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16 | 9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有些房屋是不能参与分割的。比如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再比如房产中有其它权利人的房屋,再比如他人的房屋。本离婚律师今天接受了一位咨询转让公房居住权问题的女当事人。

男方在婚前长期租住于北京市某公房内,婚后与妻子仍继续在此处居住。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女方的经济能力不强,离婚后无房可住,于是要求获得公房的居住权。最终,双方就该问题达成一致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离婚后男方很快便反悔,拒绝从公房内搬出。为此,女方持离婚协议诉至法院。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女方是很难获得法律支持的。原因在于男女双方均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简单说就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处分了双方均无权处分的财产。”

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所积累的经验认为:涉案公房的所有权人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本案中,男方婚前与该中心签订租赁合同而成为了该房屋的承租人,而女方并未取得承租人的资格。男方作为承租人有权与家人共同居住于此。也就是说男方依据租赁合同获得了居住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该男方无权转让该居住权。同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男方也无权转租。既然如此,男方承诺在离婚后将房屋交给女方租住的约定便因违法而无效。

可想而知,女方持无效的离婚协议约定怎么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呢?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