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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无法将子女抚养问题另行解决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19 | 6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关于起诉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咨询。这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居住在中国的外籍人士,咨询者是男方。

这位男士的目的很明确,只是希望解决离婚问题。为此,当本离婚律师询问其关于房产分割问题时,其回答是:“我们双方已经私下协议好,不需要法庭处理。”;当本离婚律师询问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问题时,其仍然回答:“我们双方已经私下协议好,不需要法庭处理。”然而,当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仍然如此回答时,本律师告知他:“只要双方有需要抚养的子女,中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定会处理,即使你们私下达成协议,也要提交个法庭进行审查。”

之所以中国法院对于离婚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态度不同,在本律师看来是因为中国法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原则。

虽然离婚案件最主要需要处理的是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身为原、被告的男女双方之间,不可能涉及到第三人,所以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庭上不会出现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也不会出现第三人等。然而,离婚案件中通常又会掺杂有诸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解决。为此,离婚案件的审判有一项重要的规则,即:为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对于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问题,法院不予处理,需要由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另行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虽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不予处理,但是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是不能回避的。这是因为法律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是要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仅如此,还要做到在父母离婚时让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那么,为什么法院不能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子女抚养问题“甩开”不予处理,而由当事人另行协商或者诉讼解决呢?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时时刻刻都需要接受来自于父母保护、教育、关爱等具体的抚养行为。父母尚未离婚,则父母双方均有责任履行这种直接的抚养义务。而当父母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则必须要确定孩子应跟随某一方生活,并接受来自于该方的直接抚养。否则,父母双方便有了推脱的借口,孩子的利益难以获得保护。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不处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但是一定要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本案中的这位男士意图只请求中国法院判决离婚,而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不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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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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