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起诉离婚中应该如何质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7-18 | 7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经常在起诉离婚案件的审判法庭上看到:当原告出示完证据后,法官便对被告说:“被告进行质证吧。”听到此话的被告则一脸地茫然,对法官的话不明就里——法官说的到底是什么?于是,法官就会补充解释一句:“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意见。”听到此,被告才明白——“哦,原告刚才拿着证据胡说八道了半天,现在终于该我发言了。”于是乎便开始了“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般地,毫无章法地反驳,想到哪,说到哪。这在专业离婚律师的眼里来看,被告所发表的质证意见里,至少十句话里有八句话是废话,或者通篇都是废话的情况。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告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发言看似是在反驳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而实际上是在变相承认的情况。所有这些都与被告不明白何为质证,没有接受过长期专业训练有关。

虽然在短时间内难以获得专业技巧,但是至少要明白何为质证?以及应该按照什么思路去质证。为此,本婚姻律师就这两个问题为大家做个解释:

所谓质证是指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发表意见,目的则是要论证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无效或者至少要削弱其证明力。

明白了质证的含义,作为质证者就应该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意见证明力来发表质证意见。

一、真实性。这是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顾名思义,如果连真实性都不具备,那么根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会直接导致证据的无效。离婚法庭上经常会出现虚假的证据。比如本律师曾经在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遇到过同一个单位的不同部门就同一件待证事实出具了截然相反的两份证明材料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常识就可以判定其中一份证据必然为伪证。

二、合法性。合法性最主要是指证据的来源及形式要合法。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于是经常会出现一类证据便是录音、录像。对于此类证据并非一概是不合法的。举个例子:男方出轨,女方带着人破门而入地闯入“第三者”家中进行录像取证。由于其擅闯他人住宅,来源不合法,故该证据不能被法律所认可。然而,假设女方在自家安设设备进行隐秘录像,由此获得了男方的出轨证据,则该证据便是合法取得并有效。

三、关联性。这主要是指证据要与待证事实之间能够关联到一起。无关的证据自然起不到证明的作用。比如本律师曾经遇到一位女士拿着自己患有性病的体检证明来证明男方有外遇。其逻辑是:两个健康的人从事夫妻活动是不会得性病的,除非一方与患性病的“第三者”有性活动并被传染后,就会把性病传染给配偶。现在自己患有性病,而自己没有外遇,所以只能是男方传染给自己的。由此证明男方有外遇,且男方的外遇对象患有性病。

在这位女士的证明逻辑里有一个漏洞,即这位女士最起码应该证明其没有外遇,但是她没能做到。于是,本律师照搬其证明逻辑进行代表男方进行质证:首先,我方认可女方所称双方曾经都是健康的,同时我方也认可女方患有性病。既然性病是被“第三者”所传染,说明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人有外遇。现在男方是健康的,而女方有病。健康的男方是无法向女方传染性病的。由此说明女方才是出轨的一方。女方自己所出示的性病诊断记录便是很好的证据。

通过本律师的上述质证,女方彻底陷入了被动。离婚案件中通常是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体检的,所以男方无需拿出自己的体检证明。而女方之所以陷入被动,是因为其缺乏逻辑性,出示了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并被本律师所利用有关。

四、证明力。离婚证据的证明力其实是前三点质证的一个结果。比如,证据不真实,是虚假的,则该证据便不具有证明力。再比如,当事人让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由于天然利害关系而导致证明力较低等。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