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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采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离婚案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01 | 775 次浏览 | 分享到:

连续两篇文章介绍了一、二审起诉离婚案件中均可能由一名审判员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情况。为了避免法院为了追求效率而不顾审判质量,对这类审判制度加以限制也是必须的。接下来,本离婚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些限制。

总结起来,有如下几个限制:

一、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离婚案件。也许有人认为起诉离婚案件不大可能会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但是本律师认为在理论上来说仍然是有可能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

三、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

四、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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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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