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篇文章介绍了一、二审起诉离婚案件中均可能由一名审判员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情况。为了避免法院为了追求效率而不顾审判质量,对这类审判制度加以限制也是必须的。接下来,本离婚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些限制。
总结起来,有如下几个限制:
一、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离婚案件。也许有人认为起诉离婚案件不大可能会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但是本律师认为在理论上来说仍然是有可能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
三、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
四、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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