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十有八九是先从双方尝试协议离婚开始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正确的做法是:事先准备好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持协议书共同前往婚姻登记处现场签字并摁手印。然而,现实中有很多当事人却不太懂,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再拿到婚姻登记处递交给工作人员。这么做的结果是:工作人员要求双方重新准备协议书并当场签字、摁手印。
之所以要如此办理,在本离婚律师看来是因为工作人员无法确定事先签字是否是离婚当事人所为,容易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除此外,本律师还发现一个现象——双方私下签字后,一方反悔而拒绝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于是,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并以签字后的协议书作为证据,一方面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也用来证明双方已就离婚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请求法院照此进行确认。
对于将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作此用途,本婚姻律师认为是很难达成诉讼目的的。原因在于——离婚协议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生效条件的协议。在一方反悔,拒绝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即便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也会因为其未生效而不能作为分割离婚财产的依据。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法院对于当事人此类诉讼请求通常是不予认可的。代之以依法重新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虽然如此,但是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书也并非毫无价值。比如它可以被用来证明夫妻感情状况不佳,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离婚财产状况如何。当然,这些都只能起辅助证明的作用,要想达成证明目的,还需要其它主要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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