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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虽然身兼两家公司的高管,另一方未必能获得更多的离婚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18 | 7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人都有个认知误区,那就是:“公司高管一定都很有钱。”于是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是公司的高管,甚至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以一定会掌握着包括公司股权在内价值不菲的财产。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一定能获得数目可观的财产补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比如本离婚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处理的如下一起婚姻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三年有余。婚前,男方便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婚后,其又成为另一家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然而,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闹到了法庭上准备离婚。

为了分得更多的离婚财产,女方提出男方在上述两家公司的任职情况,并声称这两家公司都是男方的,所以要求作价分割男方所掌握的公司股权及婚后历年的分红。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我们就女方提出的问题向男方进行了核实。实际情况如下:

一、男方婚前便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男方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早在登记结婚前,男方便已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了自己的母亲。因此,男方结婚后即便公司有分红,也是公司股东们的事儿,与男方毫无关系。此外,假设男方仍然是公司股东,这些股份也会因为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而与女方无关。也许有些人会奇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怎么可能不是股东,不拥有公司股份呢?然而,事实就是如此,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

二、男方婚后担任总经理的公司。根据本律师团队所掌握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男方并非该公司股东。由此可以确定,其只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并非公司的所有者,从本质上讲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公司员工之一。

综上,女方在本离婚诉讼中所提出的认为男方是两家公司的所有者,故而有权分割公司股份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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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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