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然而,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有时会因为案件中的其它情况,而在面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法定破裂标准后仍然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到底是什么情况能够突破法律确定的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判决的标准呢?本离婚律师以如下案件为大家做个说明。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八岁。由于出生时的医疗事故,造成孩子患有脑瘫。多年来,夫妻双方为了给孩子治病而耗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然而,孩子的病情却没有好转。身心俱疲的双方开始频繁发生争吵,直至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面对起诉,虽然女方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均以经济能力有限为由而拒绝抚养孩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做了很多思想工作。无奈双方态度坚决难以做出让步。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是离婚案件,但是双方的诉讼主张违反了法律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他们的行为背离了公序良俗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有悖于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因此,若接受原被告均希望离婚的意愿,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将可能造成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后果。基于上述原因,虽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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