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远在澳洲、十年前委托本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又联系到了我。原来,这位当事人在那段曾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前妻尚有一套房产至今未分割。而当年在离婚时未提出来的原因则是:男方在国内时仅去过一次那套房屋,此后便是将近20年没有回到过中国。对于那套房屋具体情况早已忘记。只是记得那套房屋是三居室,在北京西站附近。而当年急于离婚,如果在诉讼中提出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不仅需要进行调查,而且将拖延离婚的进程。因此,这位当事人在委托本律师发起涉外离婚诉讼时并没有提及此事。现在,虽然距当年离婚已经过去了十年,但是这位当事人时常会想起此事。于是向本离婚律师咨询能否再发起诉讼,彻底解决所有与上一段婚姻相关的事情。
虽然离婚已经十年,但是本律师认为其仍然有权利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当然,鉴于这位当事人远在澳洲,且基本上不会再回国,因此本婚姻律师建议其在诉讼中放弃房屋所有权,而是请求获得相应的房屋价值的补偿。至于其为什么有权利在离婚十年后还能要求分割房产,乃是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物权,其与其它物权及债权不同,不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在离婚已经超过普通诉讼时效的三年,甚至长达十年,作为房屋所有人的这位当事人仍然可以发起诉讼,主张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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