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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揭穿对方在起诉离婚案件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二)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2-06 | 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既然确定了男方的工作单位,按照惯常的操作方式便是前往其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调取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如果获得了社保记录,不仅能向法院证明男方是有工作和收入的,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还能够帮助女方分得一笔男方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

事不宜迟,本离婚律师立即来到北京市社保中心调取男方的社保记录。然而,意外的是:无论输入男方的姓名,还是输入男方的身份证号码均查无此人。这就怪了,难道身为一家上市公司竟然不给男方缴纳社会保险吗?或者真的在网上查询时遇到重名的情况了吗?这个情况让本律师百思不得其解。

思来想去,那就假设公司真的没有给男方缴纳社会保险吧。既然如此,男方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四年,公司总不能连工资都不给男方发放吧?然而,截止目前,我们连男方的工作单位都没能凭证据锁定,怎么会掌握男方的获得劳动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呢?没有银行账户的基本信息,便无法向银行调取男方的工作收入记录。这条路显然是走不通的。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男方的工作单位,索性直接到其单位核实情况并获取证据吧。申请了法院的调查令后,本律师亲自前往该科技公司进行调查。然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却答复说:“我们不接待律师,只接待法院的工作人员。”虽然本律师持有法院的调查令,该公司的做法绝对违法。然而,本律师还是认为没必要和其纠缠。既然公司如此抵触,想必男方对于该公司来说很重要,让他们认为值得包庇。倒不如回复法院,并请法官亲自去做调查更有把握。

然而,法官的调查结果令我们非常失望。该公司竟然给法官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大致是:男方从未在该公司工作过。

屋漏偏逢连夜雨,就在此时,法官打来了电话,其准备安排第三次开庭。照这样下去,法官很可能将第三次开庭作为最后一次庭审,然后做出离婚判决。鉴于我方没能提供出男方所掌控财产的证据,未来的判决结果应该只涉及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这个结果与女方委托本律师在中国发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相悖。这当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本律师认为要想在离婚前查清男方所隐瞒的财产,我方迫切需要的是时间。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争取时间呢?

凭本婚姻律师多年来代理起诉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既然我方是原告,能够让我方行使诉讼的主动权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争取时间的最好方式便是撤诉。

虽然我的当事人是远在美国的女方,但是好在她很是理智,且十分信任本律师。其很痛快地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并授权我们办理了撤诉手续。根据法律原理,无论是男方,还是法院都不能阻止我们撤回离婚诉讼。于是,双方的离婚纠纷暂时停了下来。

虽然通过撤诉而争取到了时间,但是本律师的财产调查工作并没有停止。该如何更高效地开展调查工作呢?本律师想到的办法是——借助法院的力量进行调查。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都撤诉了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吗?对此,本律师的回答是:“当然不能。”既然不能,又该如何借助法院而发起调查呢?办法当然有。鉴于双方分居后,他们的未成年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男方从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本律师便可以另行发起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诉讼。众所周知,法院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力度是最大的。孩子向法院请求判令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话,法院一定会尽力查清楚男方的收入情况的。

于是,本律师又代理双方的孩子,以男方为被告,发起了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诉讼。既然已经知道通过社保中心是查不到男方的工作单位情况的。我们便向法院申请调查男方就其收入的纳税信息。

到底是涉及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官的工作效率出奇地高。其当庭批准了本律师的调证申请,并给了本律师调查令。持该证据,本律师径直来到了北京市税务局。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税务局,本律师终于看到了男方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而扣缴义务人正是前文所述的那家科技公司。有了这份证据,不仅能够将男方和该公司关联到一起,而且足以证明不仅是男方,而且连同该公司都向法院做了伪证!

不过等等,这份纳税记录只怎么起始于前年,而且只有前年那一年的记录呢?难道男方只在前年有工作,目前真的没了收入?然而,当看到作为一家大型科技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上允许扣减项目,也就是其月总收入只有区区3万元的时候,本律师凭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认为这里面一定还有“猫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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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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