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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孩子不能上私立学校就意味着可以在私立学校就读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3-06 | 516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常来说,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三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不加区分,将这三项费用合并为一项——子女抚养费,并确定由谁来负担;另有一些当事人则更愿意分别确定这三项费用的负担问题。今天,本离婚律师借一个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来谈谈子女教育费的问题。

三年前,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婚生女儿跟随女方生活,并特别约定子女教育费由男方负责。离婚后的第二年,孩子作为适龄儿童该上小学了。然而,女方并未像绝大多数家长那样,将孩子送到公立学校上学,而是以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差为由,为孩子报了一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私立学校。这家学校的学费每年高达24万余元。

对于如此高昂的学费,男方自认经济能力不足,于是向女方提出异议。而女方则以离婚协议里仅约定了“男方负责孩子的教育费用”,并没有设置不能上私立学校这个限制条件为由反复向男方催要学费。无奈之下,男方先后三次共向女方转款8万元后便不再搭理女方。于是,女方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男方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全部教育费。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的要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是:虽然离婚协议中没有限制子女接受教育的学校选择问题,但是我国法律所称子女教育费通常是指接受公立学校的教育。如果想让孩子接受私立学校的教育,必须经过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明确的约定。本案中,男方只是普通工薪人员,其收入状态难以负担每年24万元的孩子的学费。虽然女方声称男方的父母有钱,但爷爷、奶奶并非孩子的法定抚养人,他们没义务为此学费“买单”。因此,在女方没有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就为孩子报名上私立学校而产生的学费等费用,男方可以不用负担。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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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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