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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有关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补偿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6-23 | 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日常处理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中,有相当多的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贷款独自购买的。对于这类房屋,由于往往会涉及到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所以在离婚时应该如何补偿便是最为重要的问题。那么,根据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本离婚律师打算举个例子来对具体的补偿计算方式做个说明。

根据我国民法典施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明确了现行法律规定之后,让我们先来了解如下这个案例:

男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价格为31万元的房产。其支付首付款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21万元。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他每个月要偿还贷款本金450元,利息750元。后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偿还贷款。截至离婚时,婚内累计偿还贷款本金23,850元,利息39,750元。而房子的市场价值已经涨到100万元。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既然如此,该房屋应该在离婚时判归男方所有。同时,男方要向女方支付婚后已偿还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此,本离婚律师就来为男方计算一下他到底应该向女方支付的具体数额。这就要运用一个公式算出双方就该房屋应共同分割的房产价值: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即:(23,850元+39,750元)÷(10万元+21万元+77,250元)×100万元。计算的结果是:164,235元。

注意:上述计算结果只是离婚时双方应共同分割的房产价值,而非男方应该给予女方的补偿金额。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就简单了——原则上就是除以2,女方得一半。即82,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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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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