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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部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所购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7-01 | 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一位正在面临离婚纠纷的女士向本律师咨询了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这位女士于10年前登记结婚。婚前,她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为了提高生活品质,婚后她与男方决定另行购买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屋。由于新房屋的价格较高,于是女方变卖了其婚前所购房屋,并用所得800余万元卖房款加上婚后二人共同积攒的200余万元共计1100万元购买了该新房且被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现如今,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并且对上述新房屋应该如何存在争议。虽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没什么变化,但是按照男方的离婚分割方案,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分。而女方却认为该房屋的购买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资金婚前财产,故不同意平均分割。

对于上述纠纷,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首先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结合案情来看,虽然绝大部分购房资金来自于女方婚前房屋的卖房款,但是涉案房屋是婚后购买且被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故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获得属于自己的部分。那么问题是:为了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会按照男方的要求对其进行平均分割吗?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平均分割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来看, 虽然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作为部分出资在婚后购买了房屋,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而应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已经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该考虑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出资贡献的大小,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按比例进行分割。

本案中,女方对于共有房产的出资比例800余万元,夫妻共同出资为200余万元。且分割离婚财产时需要照顾女方的利益,因此,本律师结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法官最大可能的是:800万元的女方个人出资仍归女方。共同出资的200万元虽然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但是考虑到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女方可能拿不到其中的一半100万元,法官会酌情判给女方20-50万元。最终,女方应该获得房屋价值中的820万元到850万元;而男方则能分得250万元到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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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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