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接受了一位身在美国的当事人的委托,准备向中国法院发起涉外离婚诉讼。这位原告从接触本离婚律师之初就非常想弄明白的一件事情便是:自己不仅身在美国,而且在婚后已经加入了美籍,而被告是中国公民,虽然户籍地在河南,但是却长期在北京生活。像她这样的情况,是否不能向中国法院起诉?如果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的话,到底应该向哪个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对于这位当事人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其除了可以向美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外,也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根据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在哪里,原告通常就要向被告所在地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本案中,被告在中国,则中国法院便有管辖权。明确了中国法院能否管辖该案后,我们再来看看在该案中应该由哪个中国法院来管辖。
被告目前居住在北京市,而他的户籍却在河南。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看其在北京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如果连续居住满一年,则北京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未满一年,则其位于河南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其中的法律根据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做的工作便是调查被告在北京是否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如果满一年,则北京便成为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否则,该案便应该向被告的住所地,也就是户籍地法院发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随即展开了对被告居住情况的调查。经查,被告从2018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而且已经在北京市大兴区买了房。既然居住地固定,接下来本律师要做的就是准备好涉外离婚的起诉材料,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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