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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另行签订了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对方反悔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4-04 | 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处理离婚房产如何的问题时,有一些房屋由于是期房而导致法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为了能够尽快离婚,有些当事人便选择以私下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处理。既然是私下达成的协议,未经法律认可,故而在离婚后很容易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比如以下这个案件。

男女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发起了离婚诉讼。对于双方婚后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双方本来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男方得房,女方获得房屋折价款。然而,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只是签署了购房合同,房屋尚未交付。于是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无法在本次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为了尽快离婚,男女双方便在各自律师的主持下单就该期房的归属问题签署了一份房产分割协议。内容大致是:男方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男方应该在离婚后半年内向女方支付折价款80万元。剩余贷款由男方独自偿还。

离婚后,男方如约向女方支付了折价款,但是等到房屋交付后,需要把两个人共同共有的房产证变更到男方个人名下时,女方却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无奈之下,男方委托本离婚律师来解决此事。经过数次交涉后无果,眼见女方耍起了无赖,本律师当即决定发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

庭审中,本律师主要提供了如下几份证据:

一、房产分割协议。用来证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单独就涉案房屋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庭审笔录。用来证明男女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二人已经签署了房产分割协议,此事已经在庭外解决。

三、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转账记录。

有了这三个证据,案件事实便很容易被确认下来。即使女方拒绝出庭,法官还是采信了这些证据。最终,法官判决确定该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有了这份判决书后,男方便可以轻松地解决房屋变更登记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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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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