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很多当事人都认为这是可以不加限制而自由协商的。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并非如此。它其实受到一些法律限制的。那么,法律为什么要限制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呢?原因在于这种协商虽然建立于当事人自我意志的基础之上,但是其协商的结果却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而这个他人便是未成年子女。既然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那么法律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自然有必要对离婚当事人的协议进行限制。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来看,要想让子女抚养,尤其是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认可,离婚的男女双方在协商时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一、谨慎对待免除一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义务。有些离婚当事人为了能够尽可能少地在离婚后与对方再发生关联,而在离婚带孩子的前提下免除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做这种约定并没有太多问题。然而,当自己的经济能力欠佳,而又免除了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后,很可能会导致孩子的健康成长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在离婚后因此使孩子处于生活困难的局面,则孩子有权请求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进而要求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二、不要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经确定就一成不变,直到子女成年。殊不知,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包括当事人自己的经济能力都很有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这些客观条件发生了改变,则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和孩子都有权利要求变更抚养费。而通常情况下,子女会要求增加抚养费,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则会要求降低抚养费。既然子女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那么离婚当事人在协商时就要提前有个心理准备,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做好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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