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婚姻案件当中都会涉及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有的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而希望将案件交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比如今天就有一位当事人希望本离婚律师这么做。那么,这样做可行吗?本律师以曾经经办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男女双方于二十年前开始分居,分居后没多久,双方便商定了离婚的方案。然而,由于男方其时正在国外,不便回国。于是女方在某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并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在男方缺席且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十几年后,眼见北京的房价暴涨,于是男方委托本律师以房屋分割不合法为由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这就涉及到了管辖问题——女方在外地某县居住,而房屋则在北京市海淀区。那么,本律师是应该向女方居住地法院起诉?还是应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来很好解决,应该向女方居住地法院起诉。因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仍然属于婚姻家庭类的案件,不能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然而,男方却出于节省差旅费的考虑,加之担心女方在当地有关系,会影响官司的审理而希望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虽经过解释,但是男方还是坚持让本律师去海淀区法院试一试。结果可想而知,海淀区法院拒绝受理。于是,本婚姻律师来到了女方居住地的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没成想,该院的立案庭法官竟然也认为应该由房产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于是,本律师只好给这位立案庭的法官开始普法。讲清楚为什么要由该院管辖。
讲了半天,这位法官决定需要向领导请示,并让本律师回去等通知。过了几天,这位法官打来了电话,告知本律师该院已决定受理案件,让本律师前去交诉讼费。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来:虽然是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但是其仍属于婚姻家庭类的案件。既然如此,就应该按照婚姻家庭类的案件管辖规定去做,由当事人的居住地作为管辖的依据。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