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起诉离婚案当中凡涉及到双方争抢子女抚养权时,有一部分当事人会采取先带着孩子与对方分居,然后为对方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望孩子。只要如此坚持一段时间,则未来在法庭上便可以声称孩子已经习惯了与自己一起生活,离婚后仍应维持这种状态,否则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而法官对此的解决办法往往也是采纳当事人的该观点,从而让这一方当事人成功获得子女抚养权。
本离婚律师认为,法官之所以在一方当事人严重阻碍了对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仍然会将孩子判给对方所依据的根本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直白点说就是:无论双方在离婚时怎么折腾,在法官判决离婚时都要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在上述情况下,离婚前,孩子已经长期跟随一方生活,而对方却长期缺席于孩子的成长过程。虽然带着孩子的一方这么做不对,但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有错误而反其道而行,将孩子判给另一方。这么干将损害孩子的利益。然而,法院的这种处理方式一直都存在着争议。
现在,最高法院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上述在分居期间就争抢孩子的做法做出了与以往不同的规定。即:如果一方在分居后将孩子藏起来,或者采用其它方法阻碍对方探望孩子,则法官应该在离婚时倾向于将孩子判给对方,而不是在分居期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该规定为:“离婚诉讼在,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本婚姻律师认为,虽然新的规定与此前旧的做法截然相反,但是从理论上仍然可以被认为是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其内在逻辑大致是:一方在离婚前就抢夺、藏匿孩子,严重阻碍对方探望,有损于子女对于父母两方面情感的获得,这无疑是有损于孩子的利益的。如果在判决离婚时仍然确定孩子跟随该方生活,则该方大概率仍然会继续阻碍孩子与对方的相见,那么,孩子很可能会永久丧失这份本应有的亲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与其如此,不如将孩子判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并没有实施过阻碍对方探望孩子的行为,未来大概率也不会这么做。因此,未来孩子将获得来自于父母双方的关爱。这样对孩子才是最有利的。
对于法律上的反复,本律师不想做过多的评价。只想说如下几句:
新旧两种观点都有道理,而法律应该是持久稳定的。除非情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否则就不应朝令夕改。然而,本律师还是要建议大家注意:既然法律发生了变化,大家就应该遵守新的法律,没有特殊情况的,就不要再做分居并抢夺、藏匿孩子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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