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一般人所认为的那样——婚后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在有些情况下,这些也许就不应该被分割。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代理过的如下这个涉及到上市公司价值数千万元的股票的婚姻案件。
男方多年前与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公司,男方持股12%。期间结识了女方。经过一年多的交往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若干年,男方的这家公司终于成功上市。再后来,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平分离婚财产。而女方所要求分割的财产当中,有一项便是男方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股票的市值已有二千余万元。对于女方的要求,男方很是不安——如果这些股票被分割将对公司及其本人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男方找到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对于男方手中的这些股票,本婚姻律师认为由于它们是男方婚前所得的原始股,属于男方个人所有。虽然这些股票在婚后因为公司上市而产生了巨大的增值,但是这种增值并非是基于男方炒股所得,而是其婚前就已经持有的股票根据市场行情而产生的自然增值。此类增值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为了证明我方的主张,本婚姻律师调取了男方从公司成立以来的持股情况。从每次股票变化当中都可以看出男方并没有在婚后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增持股票或的低买高卖的情况。也就是说男方名下的股票只涉及其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关。既然股票本身是男方个人所有,那么股票的自然增值也理应属于男方个人。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女方要求分割股票的诉讼请求,男方成功保住了这些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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