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在上海的律师加了本离婚律师的微信。原因是她看到了一篇本律师之前所发的关于刚结婚或者刚离婚所得单位年终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文章,而她正在处理这样一个案件。
对于年终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律师始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当事人刚结婚或者刚离婚所得到的年终奖更是如此。归结其理由是: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员工上一年度所完成工作的奖励,而对当事人来说,其上一年和今年的婚姻状态是不一样的。
举个例子来说:男方今年五月一日登记结婚。六月份,其公司发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十三万元。由于是闪婚,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很快便发生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以婚内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分割男方银行账户内的十三万元年终奖。
对于上面这个案例,本婚姻律师认为:如果根据公司年终奖计算制度,所谓上一年度是指至少是男方登记结婚的五月一日之前的一个年度,那么,这笔年终奖便与女方无关,更不能够作为离婚财产而被分割。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律虽然规定婚后男女双方每个人的劳动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法律规定的理论根据则是夫妻双方要对这笔劳动收入都有贡献。这里所说的贡献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婚后一方在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而换回了年终奖。这便是该方对获得年终奖做了直接贡献。而作为配偶一方,虽然没有直接在该公司工作,但是在生活上支持男方,从而使男方能够在工作上有很不错的表现。这便是配偶一方对获得年终奖所做的间接贡献。因此,这笔年终奖便是夫妻共同财产。
反观本案,男方在为了这笔年终奖辛勤工作时,双方尚未建立婚姻关系,很难说女方为男方获得这笔年终奖做出了间接的贡献。因此,这笔年终奖本应是男方在婚前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应得的,只不过是在婚后才得到。既然如此,女方要把这笔年终奖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很牵强了。因此,本律师认为单就这个案例来说,十三万元的年终奖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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