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是对与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人却建立起男女关系的人的贬义称呼。该称呼甚至已经被引入尚处于恋爱阶段,还未登记结婚的阶段。既然很多人都厌恶“小三”,于是很多由于配偶出轨的受害方便将愤恨指向了他们。以至于以“小三”为被告提出离婚赔偿。对此,本离婚律师在多年执业生涯当中的确处理过不少。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很典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解决了子女抚养并分割了离婚财产后,原本以为双方再无瓜葛。然而,离婚后女方却偶然得知男方在办理离婚登记的第三个月便和他人登记结婚。这个消息让女方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男方在离婚前一定已经有了“小三”!于是,女方便以男方及“小三”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先不说男方是否存在出轨行为以及是否严重到需要向女方支付离婚赔偿的程度,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的再婚对象也就是女方所认定的“小三”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因是:男方受婚姻关系的约束,需要承担忠诚义务。然而法律赋予女方在离婚后只可以就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出轨行为向男方提出索赔。也就是向婚姻关系当中的过错方提出索赔,而“小三”是婚姻关系之外的人,所以“小三”并无赔偿义务。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官最终认定只有男方才能作为离婚赔偿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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