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可以说是中国人最常用的社交聊天软件了。很多时候大家都是通过微信来沟通交流一些事情。夫妻之间用以解决婚姻生活中的矛盾自然也可以通过微信进行。那么,一旦夫妻走上离婚诉讼这条路,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赔偿的证据来使用吗?
对于上面的问题,本离婚律师用一个曾经办理过的此类案件作为例子进行说明。
男女双方婚后虽然偶尔有矛盾,但是总体感情还不错。然而,自从男方被公司派往外地长期工作后,夫妻感情便急转直下。每次二人通过微信进行视频聊天时,男方总是显得不耐烦,然后就以各种借口结束了谈话。这让女方起了疑心。最终,女方通过一些途径发现男方有了外遇,已经和小三在异地租房住在了一起。于是,女方向男方询问此事,男方则通过微信文字的方式很痛快地承认了此事。并称公司本来提供了宿舍,就是因为小三才在外面另行租房居住。经过一番好言相劝后,男方仍不知悔改。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发起了离婚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看了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结果发现:虽然男方承认了与小三租房住在一起之事,但是聊天内容却不够详细,无法看出男方出轨严重程度。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这事儿要想提出离婚赔偿,需要证明同居时间足够长,否则男方很有可能会狡辩这只是“一夜情”。
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女方又给男方发了一条微信,以离婚需要分割财产为名,询问男方租房费用的支付情况。男方误以为女方打算协议离婚,于是告知女方自己租房已经七个月,每月租金是二千元。有了这个证据,本律师根据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有把握提出离婚赔偿了。
于是,本律师代理女方发起了离婚诉讼,并以男方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存在严重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赔偿的请求。起初男方坚称自己只是偶尔出轨,并不存在和婚外异性长期同居之事。既然男方撒谎,本婚姻律师便出示了两条微信聊天记录:其一是男方说为了和小三在一起,他放弃了公司安排的宿舍而选择在外面租房;其二是男方说自己租房已经七个月了。两条微信相结合便可以总结出一个事实,即男方与婚外异性同居长达七个月的时间。而这么长时间的同居完全符合离婚赔偿的条件。
最终,法官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判令男方需向女方支付离婚赔偿金三万元。另外,本律师主张男方应该就其租房所支付租金的一半——七千元也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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