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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离婚后探望权问题上有法律漏洞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5-26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位男士关于子女探望权问题的咨询。通过这个案子,本律师想谈一谈法律虽然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对方有义务配合,否则就会违法,甚至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却也存在着既可以让一方无法行使探望权而不违法的情形。就比如这位男士的遭遇。

这位男士多年前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经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判决规定婚生女儿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则可以每个月探望女儿一次。女方有配合的义务。离婚后,男方的探望权行使得很顺利。然而,就在不久前,男方却突然无法联系到女方。登门去看孩子才发现女方已经变卖了房子,母女二人已经不知去向。经过一番打听后,男方才得知母女二人早已获得了加拿大的永居资格,现正在加拿大生活。这让男方非常意外,尤其是想到自己无法再见到女儿,更是焦急万分。于是向本婚姻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上述这位男士的遭遇就是本文要讨论的现实生活当中所存在的合法地让对方无法行使探望权的情况。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才能离境出国,甚至不出国,想要搬离做出离婚判决法院的管辖地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在我国,离婚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选择居住地的。这当然也包括居住在国外。因此,在这个事情上,女方在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带着孩子定居在加拿大的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那么,女方是否违反了离婚判决中关于“配合男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了呢?对此,本律师认为其仍然没有违反。因为,女方只是更换了居住地,并没有就此拒绝男方行使探望权。男方也可以飞往加拿大去探望啊?女方唯一可能被指责的地方就是,她应该至少在事后告知男方自己已经定居于加拿大某地,随时欢迎男方去探望孩子。然而,远隔万里,男方真的能每个月飞往加拿大去探望孩子吗?反正我觉得很难。

通过这件事情,本律师也认为:我国法律在未来对此类情况做出类必将会做出类似于国外的法律规定。从而填补上这个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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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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