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有时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他们作为原告虽然在当初起诉离婚时没有提出离婚赔偿,但是在离婚后却要以对方曾经婚内严重过错等作为理由而打算再次起诉索要离婚赔偿。而他们的理由很一致——当初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自己是在离婚后发现的,所以现在才提出离婚赔偿。
对于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他们是不能再次发起诉讼索要离婚赔偿的。原因是法律已经规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每次本婚姻律师将上述法律规定讲给这些当事人听的时候,他们都很不理解——自己在离婚时并不知道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严重过错。既然不知道,那么起诉离婚时如何能提出赔偿呢?法律这么规定也太不近人情了吧?
对此,本律师认为并非法律不近人情,而是这些当事人没有正确理解离婚赔偿这项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上述规定当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条件——由于这五类情形之一,导致离婚。
记住了这个限制条件后,让我们再来看看那些起诉离婚的原告们,他们在当初起诉离婚时并不认为离婚的原因是被告的上述五类行为所致,而是其他原因。因此,他们在离婚后发现对方曾经有过严重过错,进而打算发起离婚赔偿诉讼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他们是不能另行提出赔偿诉讼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对于离婚赔偿条件设立的本意——离婚赔偿除了需要一方具有上述严重过错类型外,还需要具备的隐含条件是:因为这些过错导致了双方的离婚。如此,离婚赔偿的条件才算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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