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谈论的实际上是在起诉离婚过程当中的送达问题。
本离婚律师前不久代理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该案已经是第二次起诉了,加之原、被告分居已经长达三年的时间,如无意外,本律师是有把握让法官判决离婚的。
案情十分简单,男女双方结婚已经有八年的时间。因为性格不合而在三年前开始分居。两年前,女方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虽然二人没什么财产可分,但是由于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法官也认为二人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于是驳回了女方的离婚请求。为了能够尽快离婚,女方委托本婚姻律师发起了本次诉讼。
按惯例,本律师在离婚起诉书中列明了男方的联系信息,即联系电话和居住地址。将起诉材料递交给法院后,接下来便是法院那边尝试联系男方,而法院的惯常做法是先按照起诉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给被告打电话。当法官拨通了被告的电话并询问:“我们是某某法院,你是某某吗?”被告的答复竟然是:“你们打错了,我不是某某。”
消息从法院反馈回来后,我的当事人很是气愤——那个电话号码分明就是男方的,前几天她还委托朋友尝试拨打这个电话,接听人就是男方。
如此看来,本案中的被告的确有些无赖了——因为不想离婚竟然在电话里都不敢承认是自己了。对付这种无赖行为接下来应该怎么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份关于送达问题的规定,该案原本是可以直接以男方在上一次离婚诉讼中所提交的地址为本次诉讼中被告的送达地址的。然而,本次诉讼距离上次女方所提起的诉讼已经间隔一年半的时间,超过的法律规定的最长间隔时间,因此就不能再以上次的送达地址为准了。
那么,法院应该怎么办呢?本律师认为法院接下来应该会按照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的住址发送快递。而如果快递也不成功,最终的办法将是公告。鉴于该案除了离婚没有其它可争议的事项,加之又是女方的第二次起诉离婚,本律师要做的就是整理好二人分居等一系列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到时候无论被告是否到庭应诉,法院判离是迟早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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