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个身在美国的男性中国公民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咨询。其中涉及到了中国和外国法院对于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这位男士于五年前与同为持绿卡的中国公民妻子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后二人长期生活在加州。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于一年前诉至美国加州法院请求离婚。由于在美国离婚过程不仅非常漫长,期间又有各种问题需要其解决,加之对美国法律也不了解。所有这些让这位男士倍感煎熬。为此,他心生回国的念头。然而,在美国的离婚诉讼还在进行,自己离开美国回国后还能重新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吗?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男士虽然目前在美国有一个尚未结束的离婚案件,但是他回国后仍然可以向中国法院重新发起涉外离婚诉讼。原因如下:
原本该案的双方当事人都长期定居于美国,中国法院对他们之间的离婚纠纷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管辖权的。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回到了中国,中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状态就变成了一方定居于美国,而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由于一方居住在中国,加之双方又都是中国公民,中国法院便对他们之间的离婚案件有了管辖权。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的一方只要满足“居住”,而非“定居”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在现实操作中只要这位男士一回到中国便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而不需要在中国居住满一年而形成经常居住地的状态。
通过本婚姻律师的解释,这位男士终于看到了希望。表示将立即着手安排回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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