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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公司股份归对方”却未履行,离婚时可以主张撤销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6-02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在代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发现目前仍有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楚夫妻财产协议与婚内赠与协议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谈,导致最终的判决结果与自己所期望的诉讼目标大相径庭。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带这样一个案件。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创业。经过多年打拼而小有成就,不仅开办了公司,而且以男方名义持有该公司百分之八十的股份。自此,女方便放下了生意上的事情,全部交由男方打理,自己则做起了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男方在上述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归女方所有,并在机会合适时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然而,直至起诉离婚,股份变更登记也没有完成。

法庭上,当本律师代表女方拿出上述协议,并帮助女方主张公司股份时,男方却反驳道:“双方所签署的协议是财产赠与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赠与完成之前,出赠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因此我现在声明撤销这份赠与协议。”

对于男方的上述撤销声明,本婚姻律师认为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原因在于:双方所签署的是一份夫妻财产协议,而非赠与协议。而对于夫妻财产协议来说,男方是不能任意撤销的。那么,为什么说这是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呢?原因在于协议所涉及的公司股份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男方的个人财产。假若这些股份在男方婚前已经属于男方。那么男方在婚后与女方签订协议,打算将这些股份给女方所有的话,这种协议才是赠与协议,而本案中的协议显然不是。

最终,法官没有采纳男方的意见,而是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男方在该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最终以折价款的形式补偿给了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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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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