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官主持调解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当然是一种不错的结束起诉离婚纠纷的方式。毕竟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做到让双方都大体满意的。然而,人心多变。有的时候当事人虽然在法庭上达成了一致,但是在庭审结束后就会出现一方,甚至是双方都反悔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在法庭上所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还有效吗?
之所以要谈上面这个问题,乃是因为本离婚律师团队最近刚刚办结了一个以调解方式结束的离婚案件。让我们就以该案为例做个说明。
男女双方结婚已经二十余年。男方经营公司,女方则常年生活在国外。由于原本二人的性格就不和,婚后频繁为此而发生矛盾。虽然后来由于女方去了国外而有所缓解,但是长期分居却对夫妻感情造成了更严重的伤害。最终,女方委托我们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经过我们与男方的多次谈判后,男方接受了女方的离婚条件——向女方支付四百万元。
然而,男方接受该条件并不情愿。因为原本男方认为女方常年生活在国外,对其财务状况一无所知,所以无需接受如此巨额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的。现在只是迫于我们婚姻律师团队打算彻底调查其财产状况,很可能会暴露出更巨额的财产,方才被迫接受了女方的离婚条件。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男方在法院正式开庭前频繁绕过本律师而联系女方,并使用各种手段对于支付补偿款之事尝试拖延、减免。好在女方心理承受能力还可以,顶住了压力。声称如果男方反悔,其马上就会让本离婚律师开始财产调查工作。男方见到女方如此坚决,方才有所收敛。
虽然网上开庭当天还算顺利。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是女方的内心并不安——毕竟男方接受该离婚条件不是心甘情愿的。于是在开庭结束后多次询问我们——男方不会再反悔了吧?他反悔也没有用了吧?毕竟他在法庭上已经明确表示接受这些离婚条件了。
对此,本律师出于职业上的谨慎告诉女方——你们所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还没有生效,男方尚有反悔的机会。需要等到法院将离婚调解书邮寄给你们双方都签收后,协议才生效。届时,男方便再也没有反悔的机会了。而法律根据则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由于本案的女方在国外,只能采用网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由此才导致需要在庭后向双方邮寄离婚调解书。而对于普通的离婚案件,有经验的法官为了避免当事人第二天反悔,往往都是在现场开完庭后告诉双方当事人暂时不要离开,待其回办公室制作完离婚调解书后立即就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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