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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回离婚后被对方私自转移的本应归自己所有的房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6-10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执业经验来看,如果在离婚时不能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确存在着被对方私下转移的风险。对于这种被私自转移的离婚房产是否能否追回的问题,本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毕竟在法律上规定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制度。因此,能否追回在离婚时本应属于自己的房产,首先要判断接受房屋的那个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对此,本婚姻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案件为例做个简单的说明。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约定归男方所有。同时,男方应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50万元。待男方付清折价款后,女方应协助男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由女方名下过户给男方,且女方搬离。在此之前,该房屋由女方独自居住、使用。

离婚后的两年内,男方分数次向女方付清了房屋折价款。然而,当男方要求女方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女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拖了半年后,男方才发现该房屋早已被女方以200万元的低价私自出售。当男方质问女方时,女方的答复是:“看你当初支付折价款拖拖拉拉的,以为你无力支付,所以就把房子卖给朋友了。现在房屋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也无办法。”

眼见女方耍无赖,男方便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该案,本律师经过调查后得知:该房屋在出售时的市场价值本应为350万元,女方的实际出售价为20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单凭这一点来说,房屋的购买人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为了使诉讼更有把握,本律师又前往中介公司进行走访。得到的信息是:女方的那位朋友在购买时仿佛并不上心,一切都是在按照女方的指示而做。甚至连房子都没实地去看看。

来自中介的信息更加证明了女方是在与其朋友并非进行了一次正式的房产买卖,而是在恶意串通转移房产,意图损害男方的财产权益。

掌握了上述证据后,本律师便发起了诉讼。该案最终被法院认定购房人并非善意第三人,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后男方又经过与女方的另外一场官司成功追回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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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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