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然法律有上述规定。但是案件之间总是千差万别的。本离婚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就曾多次遇到当事人婚前贷款购房,婚后还贷,却在离婚时无需向对方支付补偿的情况。这又是为什么呢?让我们来看本律师曾经办理过的一个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前,女方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产。而男方婚前也以同样的方式在北京市大兴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二人都在按月偿还贷款。由于女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而男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作为女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婚姻律师代表女方出庭应诉。
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男方本以为双方各自名下都有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并且婚后都在还贷。加之二套房屋的市场价值及还贷数额近似,故而无需就房产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相互补偿。然而,本律师并不接受男方的建议。理由则是:女方房屋的贷款都是由其父母出资帮助偿还的,且不构成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因此,女方名下房屋婚后还贷的资金来源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既然不符合该法定条件,女方自然无需在离婚时向男方进行补偿。与之相反,男方却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还贷,所以男方倒应该在离婚时向女方支付补偿。经过计算,男方应支付的补偿数额为28万余元。
为了支持上述主张,本律师将准备好的女方父母每月打款还贷的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与此同时,还安排其父亲出庭作证。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令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的同时,却驳回了男方要求女方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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