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文要讨论的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问题中子女意见的重要性,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案情破裂而于三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年仅五岁的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五千元,并可以每周末行使探望权一次。
由于双方对于子女抚养的理念相差很大。女方认为对孩子就要从小严格要求,让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不仅如此,其还给孩子早早就报了各种兴趣班。导致孩子有了很大的压力。与之相反,男方则更认可快乐教育,经常利用周末探望的时候陪孩子玩耍。久而久之,孩子便表现出更愿意和父亲在一起,并对母亲的管教开始反抗。曾经多次在探望时间结束时也不愿意回母亲家。
眼见如此,男方便找到女方协商变更抚养权的事情。然而,由于育儿理念不同,女方不仅不同意,而且还指责男方教坏了孩子。无奈之下,男方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发起了变更子女抚养权之诉。
由于起诉时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需要征询孩子本人的意见。当然,孩子明确表示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于是法官以孩子的意见为基础,综合考虑了男女双方与子女抚养相关的各自的条件后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母亲按月支付抚养费。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争夺子女抚养权失败日后还是有机会的。在子女身上下功夫,加深与子女的感情,最终让子女下决心脱离原有生活环境,愿意跟着您一起生活。当然,仅有子女的意见还是不够的。正如上面案例所讲,法官还要审查双方的抚养条件,尤其是您要具备一个正常的抚养条件。如果您自身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严重疾病,或者平时工作繁忙,根本无力照看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话,法官仍然会否定孩子的意见,驳回您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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