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往的婚姻法律相比,我国的民法典对于离婚赔偿制度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当一方有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赔偿。然而,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并未规定重大过错的客观标准,这在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对此,本离婚律师以一个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男女双方结婚仅三年,男方对女方的感情日趋淡漠。不仅如此,男方还经常夜不归宿。即便回家也是倒头就睡,对女方不闻不问。男方的冷漠让女方很是生气。双方为此没少发生矛盾。不仅如此,男方还出轨便出轨,并默许“小三”频繁发短信骚扰女方。甚至声称自己为男方怀孕后,男方还为自己支付了产检及流产的全部费用。虽然男方虽然承认曾为他人支付过此费用,但是矢口否认有出轨行为,而是声称这是在为朋友帮忙。忍无可忍的女方便发起离婚诉讼并以男方存在严重过错为由而要求男方支付离婚赔偿款10万元。
经过一番调查后确定男方果然为“小三”支付过产检和流产手术费用,不仅如此,还先后为“小三”花费了4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内有重大过错且系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目前虽然无直接证据证实人工流产之胎儿系男方婚外情所致,但是根据女方所收到的短信记录及男方代付流产当日的医疗费、男方向该人的大额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足以认定男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该关系从根本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并导致破裂。据此,法院认定女方所称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理由成立,男方理应给予女方离婚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赔偿款6万元。
上面这个案例中,法官便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运用了自由裁量权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了法定重大过错,进而判令男方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本婚姻律师认为,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新增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表现形式应具备违反家庭义务及家庭伦理的特征,其中不仅包括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扶养义务,还应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对长辈的赡养、帮扶,以及对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道德或法律上的其他义务。当这种过错行为达到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超过了正常人的容忍限度,从而导致离婚的,便应属于重大过错。当然,在过错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该以过错方存在主观故意为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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