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看到了一篇来自法院的子女抚养案例。这个案例比较少见。由于其可以引发一些深入的理论思考,故而本离婚律师决定与大家分享。
案情大致是: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婚生子归男方抚养,但是未约定探望之事。此后,身为母亲的女方长时间不探望孩子,造成孩子十分想念母亲。然而,即便是孩子给其打电话,女方也是拒绝接听。十分伤心的孩子便向父亲诉苦。最终,在男方的支持下,孩子将母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方每个月至少探望孩子一次。在案件的进行的过程中,法官曾多次做女方的思想工作,然而,女方仍然表示不愿意探望孩子。于是,法院以探望既是身为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为由判决支持了孩子的诉讼请求。该案被法院当作典型保护未成年人的案例而发表。
看了这篇案例后,本婚姻律师在想:这个判决在法律上来看是正确的吗?这个判决在现实中的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首先,本律师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该判决准确把握了探望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核,即探望权并非仅是一项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也是离婚后身为父母的当事人在不直接抚养孩子情况下所应履行的义务。其中的道理很简单:探望孩子不仅能慰藉父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孩子情感上的缺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其次,让我们再来看看现实。抛开父母离婚,孩子只能跟随一方生活的现实暂且不讲,单就这个世界上的孩子从父母处获得的关爱都不尽相同。有的孩子被视为掌上明珠,而另外一些孩子则被父母视为累赘。还有的孩子成年累月也难以见到父母一面,比如留守儿童现象。他们与父母之间的情感缺失不亚于本案中的这个孩子。然而,现今的法律尚未对此加以调整。此外,法院的判决原本是要实现弥补亲情缺失目的的。然而,像本案中的这位母亲非常抵触探望之事,即便日后每个月强制其去探望孩子一次,效果又能好到哪里去呢?没准会让孩子更加失望。
总之,法院做出的判决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然而,法律却不是万能的。有时候很难实现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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