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离婚时但凡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的,都会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及调解书中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做出规定,并在离婚后按此执行。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说当事人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给孩子额外的抚养费,却并没有写入离婚文件当中。那么,这种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吗?本离婚律师今天就到了一个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
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男方有属于个人所有的存款一百万元。在一次偶然的微信聊天当中,男方向女方表示如果孩子将来需要出国留学,自己将把这一百万元赠与给孩子作为留学费用。后来,由于男方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五千元。现在,孩子通过努力争取到了赴美留学的机会。此时,女方想起了男方当年在微信中所说的话,于是代表孩子向男方索要前述一百万元。然而,男方已经再婚又生育了小孩。对于女方的要求则以离婚协议中没有就此做出规定为由断然拒绝。于是,女方向本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该纠纷,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完全可以尝试索要该一百万元。理由如下:
一、男方当年表示将一百万元赠与给孩子作为留学费用的性质属于抚养费,而非单纯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主要由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构成。孩子留学期间的花费既可以包含学费,也可以包含在国外的生活费与医疗费。因此,留学费用属于子女抚养费。既然是抚养费,则支付页抚养费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财产赠与关系。因此,不能仅以男方在微信中的用词为“赠与”来定性其所承诺要实施的行为。
二、即便现在孩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男方仍应履行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虽然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孩子原则上只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在此后继续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因此,孩子现在仍然可以依据男方的承诺向其索要抚养费。
三、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并未对孩子未来的留学费用做出约定,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中的确有一条可以适用于该案。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做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该规定当中,男方当年在微信当中所做的表示便属于“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现在男方欠付该费用,而孩子已经成年,故而女方可以尝试请求男方支付欠付的一百万元。
讲解完上述案件后,本律师还想就立法问题说点意见。我想本文中所涉及的法条是立法者原本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尽可能地让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而在立法上所做的努力。然而,我相信立法者绝没有想到在现实生活当中还会有如上述案件的情况会出现。本案中,男方在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了五千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按照通常理解,孩子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已经达到。然而,男方在与女方关系还好时在微信随口一说的对孩子未来的留学安排却正好落在了该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之内。由此,男方目前面临着要再失去一百万元的法律风险。
也许细心的读者发现本律师在为女方做咨询的时候是建议其去尝试。这是因为由于立法者考虑不周,导致出现了既可以适用该法律却又与立法本意不符的真实情况的出现。而这一切要交给未来的法官去决断。而不同的法官对于法条的理解会出现差异。差异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因此,本律师只是建议这位女士去尝试诉讼解决。万一遇到只考虑法条规定如何而不考虑立法者本意的法官,则女方获得该一百万元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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