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股票的问题。而其中一些并非当事人在婚后所购买,而是在婚前取得并长期持有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种长期持有并在婚后出现了增值,作为配偶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获得补偿吗?对此,本离婚律师是持否定意见的。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男方在婚前虽然炒股,但由于亏损令其心灰意冷。于是其仅留下一只股票并打算长期持有。后来,其结识了女方,并在交往了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然而,五年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而最终离婚。在离婚的过程中,女方通过调查发现了男方持有的上述股票。经过核算发现该股票的市值比二人登记结婚时增值了30万元。于是,女方以股票增值为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而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作为男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认为女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原因在于,认定股票所产生的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要看该增值是否是在婚后所产生外,还要看该增值的性质。如果是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而非当事人在婚后投入时间精力进行炒股所得,那么该增值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仍应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中,男方在婚前购入股票,故该股票为其个人财产。对于这一点,双方没有争议。与此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男方在婚后长期持有其婚前所购买的股票而产生的自然增值也是其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女方的此项离婚财产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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