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规定解决了很多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那么,对于那些婚前交往期间为了讨好对方而帮助其偿还房贷,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此类案件为例做个简单的分析。
男女双方自行相识并交往。期间,男方为了讨好女方曾拿出个人积蓄累计12万元帮助女方偿还其贷款购买的一套房屋的银行贷款。后来双方登记结婚并继续偿还该房屋的贷款直至离婚。离婚时男方不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增值部分,还对婚前同居期间所支付的12万元也按该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对于男方就婚前还贷的那12万元的分割主张,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很明显,就该案来讲,男方要想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分割离婚房产需要具备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男方的主张当中一部分是针对婚前同居期间以个人财产来还贷问题,并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对于这部分还贷的性质,本律师认为是婚前赠与。既然赠与已经完成,所赠财产已经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权就此再额外索要任何补偿。至于二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偿还贷款的部分当然是要在离婚时给予男方一些补偿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房屋归女方所有并向男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房贷即相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与此同时,驳回了男方就婚前偿还房贷部分索要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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