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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补偿金,日后还可以再要离婚赔偿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7-04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个当事人关于离婚赔偿问题的咨询。她的问题其实涉及到了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的关系。

这位女士在半年前与前夫协议离婚。鉴于是其前夫以二人性格不合而主动提出的离婚,这位女士只是被动接受。为此,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因男方提出离婚,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10万元的离婚补偿金。”离婚后,男方如约向女方履行了该义务。不久前,女方发现男方其实早就和公司里的一位女同事有染,现在二人已经登记成为夫妻。感觉自己上当受骗后,女方便想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为由而发起离婚赔偿诉讼。然而,一些律师后却告知她:男方已经向你支付10万元离婚补偿金,所以在赔偿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再额外要离婚赔偿的。

对于上述律师的观点,本离婚律师是不能认同的。理由是:离婚赔偿与离婚补偿并非同一概念。离婚补偿是在当事人没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基于离婚诸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后给予对方的资金。而离婚赔偿的前提则是以当事人具有法定过错为前提。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女方并不知道男方具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而与之达成补偿约定。如果将该补偿约定界定为男方因为过错而给予女方的赔偿将会与女方达成该协议时的意思相悖。因此,男方给予女方的10万元并非离婚赔偿金。既然没有离婚赔偿的约定,女方当然有权利发起离婚赔偿诉讼,向男方索要赔偿金。

话虽如此,这位女士要想达成目的还是比较困难的。首先,她并不了解男方婚内出轨的具体情形;其次,她更不清楚男方的婚内出轨程度是否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再有,她还缺乏证据证明二人的离婚乃是因为男方的严重出轨而导致的。由此可见,这位女士在诉讼前还有很多重要的证据收集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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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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