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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7-11 | 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要确定的一件事情就是该项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法庭上确定财产性质是离婚律师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而这也同时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租金能否被当作离婚财产予以分割的问题。

很多时候,当事人在结婚前便已经有了属于自己的房产。对于这种房产,当事人要么选择将其作为婚房,与配偶共同居住;要么交给亲友居住;再或者是空置;而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则是用于出租。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凡是婚后所取得的收入,被划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常态,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则是特例。作为特例必然会有其成为特例的法定判断标准。本离婚律师认为,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租金既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特例而属于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而判断其是否为特例的重要法律标准则是:配偶一方在出租过程中是否参与其中,为获得租金做出了贡献。为了便于理解,本婚姻律师举两个例子:

一、男方婚前有两套归个人所有的房屋。其中一套长期用于出租而获取租金收入。另外一套则用于个人居住,并且在与女方登记结婚后当作婚房。后来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面临离婚。粗略算下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累计获得租金收入十五万元。而婚后这段时间内都是由男方在打理招租、签出租合同、收取租金等出租事宜,女方只是知道男方在出租房屋获益而已,并没有任何付出时间精力给男方提供帮助。换句话说就是没有与获取租金收益相关的贡献。对于这种情况,本律师认为房屋出租收益即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与女方无关,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全部归男方个人所有,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二、仍然以上述男方房产情况为例,如果婚后女方参与了出租房屋的活动。比如在网上发布招租广告,与中介或者潜在租户联系,商议出租合同具体条款、代为收取租金,甚至是为租户提供日常房屋维修等等。只要女方参与其中,则在法律上会被认为是对获取租金收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由此,婚后所得的十五万元租金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二人离婚,女方有权要求分割这些财产。

综上,配偶一方是否参与了婚前个人房屋的出租活动,为获得租金收益是否做出了贡献才是认定离婚财产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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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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