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的一些文章中,本律师为大家分析了在分居期间以藏匿孩子为手段而在离婚时争取抚养权的做法已经不再有效。或者说不仅不再有效,反而有害,甚至会让自己最终失去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今天,本离婚律师更进一步为大家分析一下应该如何应对对方藏匿孩子的行为。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来进行说明。
男女双方结婚四年却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处于分居的状态。为了在未来能够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男方便将年仅三岁的婚生子小张从居住地北京送回了湖南老家,并交由其父母代为照看。期间,女方为了能够探望孩子曾数次前往男方偏僻的老家,却都被孩子的爷爷、奶奶及男方的亲友拒之门外。眼看和孩子分开已经将近一年,唯恐孩子未来会不认识自己。于是,女方便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上述情况,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及其亲友均侵犯了女方的人格权。导致母子不能相见,亲情被恶意隔离。经过一番分析,本律师建议女方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做出停止男方即孩子的爷爷奶奶侵害女方对儿子所享有的监护权。法律根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规定,即:“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事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法院很快便发出了禁令。迫于法律压力,男方最终将孩子接回了北京,并同意女方定期探望孩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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